火灾探测报警装置的一般规定
- 发表时间:2024-11-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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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。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二种触发装置;
2。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相连的火灾探测系统、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机器设备数量和地址总数,均不得超过3200点,在其中每一系统总线控制回路接入设备总数不应超过200点,且应留出不得少于短路容量10%的容量;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详细地址数量或火灾报警控制器(连动型)所控制的各种控制模块数量不得超过1600点,每一连动系统总线控制回路接入设备总数不应超过100点,且应留出不得少于短路容量10%的容量;
3。总线结构上应设系统总线短路隔离器,每一只系统总线短路隔离器保障的火灾探测系统、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安防设备总数不得超过32点;系统总线穿越重生疏散出口时,需在穿越重生上设置系统总线短路隔离器。
4。高度超过100米建筑上,除消控室设定的控制板外,每一台控制板完全控制的火灾探测报警装置、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机器设备不可超越防火分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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